另個角度看-離婚後的再婚

在現今福音派基督徒中, 或許沒有其他比是否離婚後可再婚, 亦或在什麼情況下可再婚更具有爭議性的話題 

四個不同觀點 

自古以來, 基督徒有四個見解:

1.  於主後1500, 只有一個例外, 其他全部的教父及神學家堅持離婚後再婚構成非常嚴重的罪, 確保了嚴格的教會規範!

從八零年代以後, 越來越多的福音派歸回到這嚴格的觀點, 我將下述其原由

2. 十六世紀, 羅馬天主教人文主義者Erasmus質疑教會對婚姻為聖禮(以及其他六項)的了解, 在過程中, 他也對教會在離婚或再婚永遠是錯誤的見解上有所批評

在他的影響與其他政治施壓下, 德國、瑞士、以及英國的改革家決議離婚有時是被許可的, 而再婚若依據被許可的離婚也是無錯的

他們列出兩個合法離婚的範疇: 私通以及因其信仰而非信徒拋棄信徒, 他們所引用的經文包括  5:32; 19:9;10:11; 林前7:15. 他們也同時決議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離婚後再婚是聖經所允許的

大部分福音宗派以前支持這個論點, 有一些現在仍舊支持

3.  一些宗派把“遺棄”的定義擴大, 使之包含對婚姻委身度低的慣性行為; 亦或是將”非信徒”的定義擴大, 使之包含不肯接受教會管理法!的配偶

因著這些擴大的定義, 人們用更多以前沒有的理由得以離婚, 然後離婚後的再婚也在許多以前沒有的情況下被准許

然而, 當這些”合法的”離婚及再婚的限制被破壞時, 有些宗派也許會強制執行!教會管理法

4.  實際上, 美國(和其他國家)大部分的教會跟隨社會潮流, 幾乎因著各種的原因而容許離婚及再婚, 在本質上已經失去了教會管理法

經文上應許, 若我們認罪, 神是信實的, 是公義的, 必要赦免我們的罪(約一1:9), 若我們犯罪, 即使連是錯誤的離婚都可被饒恕, 那麼我們就可以再婚

重新看聖經

就如同其他現今福音派基督徒所支持的早期教會觀點, 我想我們該再重新檢視, 在這著問題上聖經是怎麼說的

首先, 讓我們來看相關經文, 從耶穌的教導開始著手

又有話說, “人若休妻, 就當給她休書”, 只是我告訴你們: 凡休妻的, 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 就是叫她做淫婦了; 人若娶了這被休的婦人, 也是犯姦淫了 (馬太5:31-32)

耶穌說: “摩西因為你們的心剛硬, 所以許你們休妻, 但起初並不是這樣, 我告訴你們, 凡休妻另娶的, 若不是因為淫亂的緣故, 就是犯姦淫了; 有人娶了那被休的婦人, 也是犯姦淫了” (馬太19:8-9)

耶穌對他們說: “凡休妻另娶的, 就是犯姦淫, 辜負他的妻子; 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, 也是犯姦淫了” (馬可10:11-12)

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; 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  (路加16:18)

就如女人有了, 丈夫還活著, 就被律法約束; 丈夫若死了, 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, 所以丈夫活著, 她若歸於別人, 便叫淫婦; 丈夫若死了, 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, 雖然歸於別人, 也不是淫婦  (羅馬書7:2-3)

至於那已經嫁娶的, 我吩咐他們, 其實不是我吩咐, 乃是主吩咐說: ”妻子不可離開丈夫, 若是離開了, 不可再嫁; 或是能同丈夫合好, 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”…丈夫活著的時候, 妻子是被約束的; 丈夫若死了, 妻子就可以自由, 隨意再嫁, 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”  (林前7:10-11, 39)

這六節經文, 無論是分開來看或總合來看, 都清楚的指出: 離婚後再婚是犯姦淫

早期教會這贊同這樣的看法, 之後也是, 直到十六世紀

但為何人們又說: 在離婚後可再婚呢?

下列是最常見的理由:

1.  再耶穌的時代, 在一個合法的離婚後, 可以合法的再婚, 這沒錯

既然我們採用耶穌時期的這個做法, 但我們又何時向耶穌一樣豎立基督徒的典範, 使邪惡的以及犯淫亂的回轉呢?!

祂清楚的反對兩個現今離婚的觀點 (!就像祂常說的, 不只是”新派”), 在盡可能白話的語言中, 祂教導我們離婚並非神的本意; 在出埃及記24章中摩西的條例, 是因為他們的心硬 (在聖經中, 心硬若不悔改, 總是與犯嚴重的罪息息相關, 將導致懲罰); 我們不該分開神所結合的; 離婚又再婚就是犯姦淫, 我們怎能作出”祂接受錯誤”的結論 (因為離婚, 所以我們可以再婚), 並且在祂不同意這個前提的時候呢 (以為離婚是被准許的)? 即使你相信祂教導離婚有時是合法的, 又如何解釋祂之後有關離婚後再婚的教導, !?

2.  耶穌同意因為淫亂的離婚

這有可能是正確, 也有可能是錯誤的, 但即使是以往是正確的, 我們必須聲明, 離婚後的再婚不可能是祂說的, 根據祂的文法詳加分析, 顯示除了因為淫亂而可離婚, 而不是再婚

但耶穌真的允許因為淫亂而離婚嗎? 想想:

-           祂用這個字porneia (淫亂), 而不是姦淫, 在馬太福音中 這個特殊子句!用法只在一個地方找到   ”淫亂”和"姦淫”這兩個字總是被區別開來, 不像保羅及其他作者, 馬太從不混淆這兩字, 姦淫是致再婚姻內的淫亂, 而淫亂!

翻譯聖經的準則主要是對照上下文, 上下文包括同一作者的著作, 他如何使用這個字? 保羅與其他作者對porneia (淫亂)有不同寬、窄的用法, 但馬太卻不是這樣, 然而, 所有對這個有關姦淫例外的爭論, 都基於不正確的推論以及錯誤的解經!

在馬太福音中, 耶穌所指的可能是什麼呢? 有幾個不同的理論, 其一指出耶穌講到婚姻是

”近親結婚”, 也就是說, 與血親結婚觸犯了神的律法, 問題是,人們會曉得若一對伴侶在血緣上太相近, 在一開始就不會結婚!

另一個與馬太福音內容完全相符的可能: 訂婚後, 結婚前的性關係, 約瑟以為馬利亞犯了這罪, 而想要遠離她 –離婚 私下地, 一個男人可以和另一個與他訂婚的女人離婚, 因為這女人犯了姦淫, 這是有可能的, 在這個例子,他可以和她離婚, 亦或是, 也許結婚後發現他的妻子不是處女, 也可以離婚, 之後離婚就成為被允許的, 雖然不是耶穌所命令的

然而, 在馬太福音中耶穌對有關猶太基督徒領導的特例!, 可能指著和一個在婚前不忠的人離婚 雖然在這使用”淫亂”而不是”姦淫”, 但即使這樣, 耶穌明顯的不同意再婚

我們找不到耶穌在經文的任何一處加上”例外”的句子!, 顯然地, 若一件事這麼重要的

影響到我們每天的生活, 祂必定會小心的作一個允諾, 所以我們要謹慎的來看這個問題

在舊約中, 除了各種再三激怒神的事, 通常神稱之為屬靈的”姦淫”, 雅巍並沒有和不信祂的子民離婚, 事實上, 整本何西阿書……(未完待續)